从终止个人投资活动中收回的金额减去投资成本即为投资收益,该收益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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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下信息:
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副本;处理者身份证的正本和副本;填写“互联网税务服务变更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副本盖有公章)。提供上述信息后,窗口税官将重置密码并立即生效。
扩展数据
密码的格式要求为:大写和小写字母和8到20位数字的组合,不允许有空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第19条:
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密码,则应填写“密码重置申请表”,并将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带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服务办公室以进行密码重置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个人“收回投资业务终止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个人终止投资,出于各种原因的合资,商业合作和其他行为将受到投资的限制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收回的股权转让,违约金,补偿,补偿费及其他款项的所得,均为个人应税所得,应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该公告还规定,有关个人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285号)。然后,根据该文件的第13条: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缴纳,并按20%的比例缴纳税款。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