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1月以来第四次修订。它将在1日生效。
修改了有关扣除费用的附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获得工资和薪金,在中国有住所并在国外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提到的额外抵免是指每月扣35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1300元的标准。
《条例》第28条规定,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
2.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
3.在中国定居但在中国工作或受雇获取工资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一是提高工资收入扣除标准,将扣除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这是第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06年,成本降低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8年3月,成本降低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项调整是最大的,所涉及的减税额也是最大的。
第二步是调整工资和所得税税率的结构,将目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到7级,并将适用税率从5%调整为45%到3%调整为45 %。税率的范围。扣除额和支出等级的变化完全反映了照顾低收入和高收入税收的政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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