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
1。临时减少从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
3。物业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基础。
因此,在问题中(假设未考虑允许扣除的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
每月租金收入= 30 000/12 = 25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800)* 10%= 170元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总额= 170 * 12 = 2040元
根据国税函[2009] 639号的规定
(1)出租房屋的人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获得转租收入给房屋出租人的个人租金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租赁收入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1.个人将出租房屋分租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获得转租收入的个人的房租中扣除租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前的扣除额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个人以市场价格租用和转租的住宅房屋的个人所得税为10%。
在计算时,我可以扣除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