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分包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世。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转租收入中扣除已付租金。
3.扣除物业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扣除顺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税函[2009] 639号的规定
(1)出租房屋的人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获得转租收入给房屋出租人的个人租金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租赁收入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问题】
如何计算租房带来的租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分包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1.个人将出租房屋分租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获得转租收入的个人的房租中扣除租金。
II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对物业租赁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顺序调整为: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目前,一些纳税人有时将出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以牟利或其他目的,以赚取房租差额。对于这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于从转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分租人支付的租金是房屋租赁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分租支付的租金可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弥补漏洞,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租金证明,否则,不得扣除租金。
此外,为了促进政策趋同,还重新阐明了房地产租赁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扣除额的扣除顺序,即:在计算房地产租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在物业租赁过程中首先取得税;第二,扣除个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第三,扣除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最后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余额不足时4000元,再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租房再租的税收负担,而且还规范了税收管理,这有助于减少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