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计算应税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的应税收入:
(1)应税收入的计算
将一次性财产转让的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确定财产的原始价值。第一种是有价证券,是购买时按照规定支付的购买价格和相关费用。第二种是建筑物,用于建筑成本或购置价格及其他相关成本。第三是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四,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用于购价,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第五,参照上述四种方法确定其他特性的原始值。为了确定上述财产的原始价值,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如果无法提供财产原值的法律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财产的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实财产的原值。。
2。合理的费用。指纳税人在财产买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费用,例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会不时计算,在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是指一次财产转让的收入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支付了多少笔款项) ),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收入=每次转移的收入金额-财产合理成本的原始价值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额扣除税项是根据财产的原始价值和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6〕108号):1.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关于房屋转让收入,实际交易价格用于转移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收类型是一致的。
2.纳税人在通过住房收入转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连同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和其他有效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允许扣除从转让收入中得出的房屋原始价值,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相关的合理费用。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最初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超出标准面积和财务部门为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支付的实际价格(要么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拆迁评估”(房屋建设[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获得房屋,则为房屋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
(2)如果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及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调换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调换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交换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交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所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指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
本条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3.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房屋的原始价值和应纳税额,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为执行批准的税款做出了规定,即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核实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由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方市税务局根据所在地,地理位置,建设时间,房屋类型,平均房价等因素确定。转移收入在1%至3%的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