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
因为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但直接导致了国家税的减少,其危害也不能忽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此类合同应视为无效,因为它们损害了国家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强制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个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就任何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目的是减少缴税,这是恶意勾结损害国家利益,应无效。但是,避税条款的无效当然不会导致所有合同条款都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房屋的卖方,不可能假定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而部分条款无效。销售合同仍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实际协议执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52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合同均无效:
(1)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合同的有效性出发,在签订合同的人员中有效。
但是,仍然有必要分析具体情况。如果主合同和从属合同之间有任何冲突,建议您找律师亲自咨询。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建立,更改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组织之间的协议。最初,合同法中没有专门针对“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术语,但由于这种补充合同经常发生在合同管理实践的实际过程中,因此有别于此。补充合同的名称,我们将两方在第一时间签订的合同称为主合同,此后,两方以主合同为基础,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称为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