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中国境外机构工作的中国人员取得的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收款和管理,税法规定,如果工资和薪金是分别为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支付的,则应采用由付款人扣除费用的方法,即根据税法,只有在雇主支付工资时。扣除费用(自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从支出中扣除,应将税率直接计入支付额的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向中国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全额征税。但是,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合同或相关的凭单,并证明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给派遣(介绍)单位,则应扣除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且个人所得税应按余额计算。
上述纳税人应根据两个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详细工资,工资单(帐簿)和纳税收据,选择并固定在当地税务机关,以申报月工资和工资收入,然后结算。用于支付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不多。具体报告期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决定。
从理论上讲,小明应该去税务部门申报税收
,以声明从A公司获得多少薪水,应缴多少税,从B公司获得多少收入,应缴多少税
,然后计算应支付多少税款,
在实际工作中,公司A不知道公司B向小明支付了多少税,而仅由他自己支付。 B公司不知道A公司付了多少钱,而仅由他本人支付。
已付的预提税例如:
A公司向小明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预扣45元税费(5000-3500)* 3%,B公司向小明每月支付兼职销售佣金4,000元,税额为15元(4000-3500)* 3%,年股息为20,000元,税额为4,000元(20000 * 20%)。
现在,小明开始纳税。该机构宣布
的工资总收入为5000 + 4000 = 9000元
,应缴纳9000 * 20%-1005 = 795元的税款
已预扣并支付了45 + 15 = 60元,需要从公司B支付的735元
中分红20,000元,应支付4,000元,已支付4,000元,无需支付。
月工资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500-3500 = 1000
1000 * 3%= 30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