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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也是企业逃税,逃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方法很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为了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从而评估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在财务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
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标准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在一个方的控制之下,则本标准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在其他公司的控制下,以及接收某个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控制的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人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收费或支付。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或者支付价格或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税收管理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买卖活动的调整顺序为:
(1)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应该以转售给无关的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利润水平;
(3)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相似。但是,中国对其他合理方法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采用批准的利润率调整方法,其结果经常违反正常的交易原则。关于调整顺序,0ECD在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准则时,它不支持各种方法的机械顺序的规定,而是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重申了这一点,但仅指出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和利润分配法)仅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时才可以使用。美国还于1992年宣布废除使用顺序规则。只要求选择方法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佳法律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人为地指定调整方法的选择顺序,只要符合正常交易的原则就可以使用。同时,中国关于转让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应参考0ECD关于转让价格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进行详细调整,并引入交易利润法,以在无法获得可比较的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来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以在国外扩展当前更先进的APA系统的使用,即公司提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并用作批准后计算所得税的基础。关于转移定价方式的选择,应规定企业是一致的,不得随意变更。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相关公司在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转移无形资产时设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免税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避税方法。通常的做法是,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在低税率国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给关联公司为资产设定低价;低税率国家的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时设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了低税国家,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税收负担。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内部转让定价的合理管理对于控制税收风险和财务确定性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在处理转让定价事宜时,企业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约价格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公司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共识安排。并监督执行的6个阶段。
预先定价的整个申请过程通常需要1-2年,有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有时税务机关不接受企业申请,或者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谈判失败。但是,如果公司的申请成功,则可以在执行期内极大地降低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风险和相关的内部管理成本(也可以免除同期的数据准备)。
审计
当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选择一家企业作为转让定价的审计目标时,该企业需要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准备和提交信息,并与税务机关进行会谈以证明定价合理或确认协议调整数量。税务机关将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与有关财务和经营人员进行面谈,以了解企业的职能,风险和资产。
执行
对于任何关联方交易,不可避免地需要确定内部定价。企业必须认真面对如何合理制定各种不同的关联交易价格。一般而言,大型跨国公司对整个集团内的各种相关交易有一套系统的定价政策,包括行业分析,集团中各种类型公司的定位,经济分析以及利润水平的确定。
在日常生产管理中,企业将根据本集团的定价政策确定各种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并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实施结果符合既定的定价政策。
业务转型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经济格局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的全球运营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包括改变或建立新的地区总部,改变销售模式以及转变。供应链结构,进入新市场,并购等对于这些转换,公司将不可避免地更改现有的关联方交易模型,包括建立新的关联方交易。另外,由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结构(部门设置,人员结构)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定位的变化,从而导致相关定价政策的根本变化。
在整个价值链转型过程中,公司需要事先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影响,包括各种公司的利润水平变化可能导致的税收风险和税收成本节省。通常,除了运营管理和转让定价管理的参与之外,此类项目还将涉及绩效管理和系统管理的考虑。
“我统治”导致双重征税
一家位于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一家印度子公司销售在马来西亚生产的计算机。每台计算机的制造成本为500美元。该公司将计算机的零售价定为每台700美元,而销售成本为每台100美元。这样,印度子公司的销售利润为零,印度税务部门无法从中收取税款。作为回应,印度税务机关抗议该跨国公司有意将利润转移给马来西亚,那里的税务负担较轻。此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应调整为$ 500。但是,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不同意,认为如果转让价格调整为500美元,这将是成本价,并使马来西亚税务部门免税。
然而,印度税务机关最终调整了交易的转让定价,将印度子公司的应税利润调整为每台计算机100美元,并相应地征收了所得税。最初,这家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账面利润为100美元(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减去500美元的制造成本),而当地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征收了税款。从整个公司集团的角度来看,它的实际利润仅为100美元,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都对其课税,导致了双重征税。根据OECD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当印度税务机关将转让价格降低100美元时,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也应在谈判后将其应税利润减少100美元。但是,实际上,这项规定是徒劳的,因为大多数有关国家缺乏谈判结果,只有一个关联方国家降低了转让定价,但另一国没有相应降低价格。双重征税最终无法消除。
跨国规划应考虑所有国家的利益
与马来西亚和印度的税务机关一样,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通常会导致相关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为了纠正转让定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问题,OECD在1979年发布了《转让定价指南》,并从那时起进行了几处修改。其核心是要求收税双方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转让定价应为根据可接受的市场价格。在上述示例中,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其所有利润保留在马来西亚,这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印度税务机关的反对,从而使印度子公司受到严格的税收审计,并最终调整其应纳税利润。导致双重征税。如果在税收筹划中,印度和马来西亚企业有一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可以使两国合理地分享其税收权利,而且还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跨境交易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
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对于相关国家合理分配税收权利并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除美国外,各国处理转让定价问题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立法和法律修订阶段,特别是在亚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实施转让定价规定的国家。其次是2001年的日本和印度,2002年的中国和泰国以及2003年7月的马来西亚。尽管新加坡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法,但该国《所得税法》的某些章节规定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必须遵守国家法规
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将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以逃税,这是转移定价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除税收优惠外,转让定价还具有其他功能,例如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转让定价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给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当地情况,应将不同的文件提交给不同的国家。这是因为不同国家/地区对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申报有不同的税收法规和特定要求。严格的税收审核。其次,备案文件应包括:图表,说明企业集团内交易涉及各方的身份和相互关系;分析关联方的财产使用和风险假设;公司集团对关联方的成本分摊和利润分配方法公司商品,财产和服务的描述;转让定价的方法和说明;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议副本;每个关联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