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税负转嫁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提问时间:2020-03-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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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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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计划和安排业务,投资和财务管理活动而尽可能获得“税收节省”。避税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减少其应纳税额。通常包含克减。例如,该术语通常用于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收法律中的漏洞或其他缺陷来维持生计,以实现避税。具体示例假定企业可以自己生产某种产品或委托他人生产。在这两种情况下,获得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款是不同的,例如成品烟草和切丝烟草,但在委托他人生产时会有一定的委托成本。自己生产也有生产成本,因此公司必须权衡是自己生产还是委托他人生产,这是税收计划。避税现在是贬义的,其含义也明显不同。

如何利用税负转嫁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负担有可能转移,但程度,范围和对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

简而言之,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并且不是人们意愿转移的。税收负担转移现象本身不一定与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

23.税收流转的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指判断是否转移了多少税收负担的​​标准。在这方面,西方一些学者认为纳税人的税后利润是否减少,是判断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导致利润变化的因素很多,包括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等直接因素,以及税收和价格等间接因素。只有价格变动才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其他因素的变化以及税收负担转移与此无关。国家征收税收时,税后利润是否减少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确定税收负担是否转移,有必要确定其所起作用的价格的大小和权重。即使这样做,它所做的就是放弃简化,并做无用的工作。因此,该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更流行的观点是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价格是否偏离价值和偏离程度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笔者认为,该标准可以作为税收负担目的地的判断依据,但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依据。原因是该标准必须确保在国家征税之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价值是一致的,并且此前提很难确定(由价值法的一般表达方式确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国家征税之前已经偏离了价值,那么由国家税引起的价格变化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偏差,或者减少或消失偏差。例如,在一个国家征税之前,价格对价值比率是80:100。在国家征税20之后,纳税人将这种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供应和需求的灵活性允许价格和价值融合。显然,我们不能说没有转移任何税收负担,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并未因国家税收而减少。因此,价格是否偏离价值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嫁的标准,将不可避免地排除实际税收负担转移的一部分(税后价格上涨导致价格与价值一致或仍低于价值)。 ),并引起另一部分的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计量(税后价格上涨将进一步提高原价高于其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或使原价低于其价值高于其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扭曲,最终未能实现我们的税收负担转移当然,出于准确判断的目的,不可能采取相应的正确措施。

的另一种观点是使用税收计价形式作为判断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标准。根据该标准,不能以已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的价格内税转嫁,而以已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的价外税可以转嫁。 。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关注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税收计算价格仅与税收计算基础(法定税基)相关。它是满足税收收集和管理需求以及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一种选择。无论如何,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两个应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通过改变税率使用简单数学方法的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实际上,在我们分析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时,我们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税收负担转移的唯一途径,而价格是税收负担转移的载体。换句话说,没有价格变动,税收负担就无法转移,当然也就不会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纳税人在国家征税或增税后提供(或获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

应该注意的是,价格变化可能是税负转移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变化或其他市场条件的结果。因此,在具体判断税收负担转移时,必须考虑消除了这些因素的影响。

24.税收负担转移和税收负担

在某些文章或教科书中,税收负担的​​转移通常被认为是由于产品的计划价值偏离了产品的买卖双方在产品买卖双方之间的一部分税收价值的转移。计划价格条件下的价值。不难看出,转移税收负担的​​前提是存在背离价值的价格再分配。税收负担转移是价格分配的一种伴随现象,只是这种价格偏离价值是国家实现这一目标的经济政策。人为按计划定价。税收负担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但属于上述第二种分离水平,并且由于税收负担转移而导致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属于上述第一种水平。分离。可见。税收负担的​​转移与税收负担的​​转移没有直接关系。它回答了两个不同级别的问题,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因此,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时,是否有必要提出税收负担转移的概念与税收负担转移的概念进行比较是值得怀疑的。

税收负担目的地是与税收负担转移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学者经常借用这些思想),税收负担的​​目的地是指税收负担转移运动之后的最终返回点,或者传递运动之后,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身上。从税收负担运动的全过程来看,税收冲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起点,税收负担传递是税收负担运动的中间过程,税收返还就是税收负运动的结束。如果初始纳税人是纳税人,并且中间没有税收负担转移过程,那么税收冲击也将同时带来税收负担。实际上,这相当于说税负转移是造成税负的法律和经济命运不同的唯一原因。如果没有税收负担转移,法律和经济命运都是一样的。在这方面,作者的观点是不同的,我认为判断税收负担的​​终结,即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不仅必须考虑税收负担的​​转移和税收流动的条件,更重要的是,考虑价格的重新分配(包括由税收引起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配),在没有税收负担转移的情况下,由于价格从价值上重新分配,法定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纳税人,即合法的纳税目的地不一定是经济的终结。西方学者关于税收负担目的地的概念,如果可以称为税收负担目的地,则仅仅是一个正式的目的地,或者更适合将税收负担转移到目的地。由此判断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真正的纳税人。原因很简单。向市场供应商品的纳税人在该国征税后,即使他不提高价格并转移税负,如果他获得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他提供的商品价值,不能说他是真正的纳税人。还有另一位向市场供应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收之后,他提高价格以转移税收负担并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如果提价后的价格仍然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则不能说他不是一个真正的负面人物税务人员。

当然,西方学者对税收负担的​​直接定义是税收负担传递的定义在经济分析中也很有用。它可以使我们了解税负向何处移动以及征税后的去向。要确定谁对国家征收的税负负有责任,但要弄清谁是真正的税负人(西方学者经常将他们定义为税负的税负),则必须使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