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另一方财产损失。(七)当事人主体不符条件的合同;具有非法内容的合同;无效代理商订立的合同。
处理无效合同的方法可以签订新的有效合同。
避免:规章制度是规则,是规范的含义。回避就是回避
避免是为了避免规则
逃税的最广泛概念包括所有人为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而进行的各种尝试。
避税是指利用私法中选择的可能性,并选择一种没有私下交易固有的合理理由就不常用的法律形式。一方面,实现了试图达到的经济目标或经济后果,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它免于满足与常用法律形式相对应的税收要素。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 Fiscal Fibre Bureau)的定义是:逃税是指描述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的法律安排的术语。该术语通常被贬义使用,例如以阐明纳税人对税法中的漏洞,歧义,违规行为和其他缺陷的使用,并为个人事务或商业事务进行个人安排以达到避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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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实体税收原则。税收的实质性原则要求,在特殊情况下,私法关系的变化要求对税收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税收原则的实现。,尤其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取消的情况下。但是,合同无效时是否不可避免地退税取决于合同无效,取消和取消给税法带来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有必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如果征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的效力对征税没有影响。如果征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则必须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各方之间有效执行,或者无法恢复至其原始状态;经济效果仍然存在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既定税收债务的有效性,也没有退税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当事双方相互归还财产,税收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应予支付应该退还。简而言之,根据实质性征税原则,合同的有效性不是决定是否应退税的关键,而合同的经济效果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