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性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以现金或发票的形式报销公务用车,电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的公务支出后,根据“工资收入”中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月支付,则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细分为自己的月份,并与该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相结合。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运输和通讯支出的实际发生额计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个人获得的交通和通信补贴应遵守当地法规,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应根据“工资和薪金”中的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件,冀办函〔2009〕33号文件规定:2.个人所得税(一)企业提供运输的个人所得税对员工的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向员工发放运输补贴,以减免一定的公务关税:偿还私家车的燃油费用。扣除费用后,根据“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如果地方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将全部交通补贴的30%用作个人收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汽车补偿可以扣除70%。(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企业在扣除一定标准后,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官方费用,需另付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为公务支出设定扣除标准,则个人通信税应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