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的李经理报告说,企业的税负太重。他们的公司有许多仓库,现在公司自己的业务正逐步向零库存发展,他们的仓库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近年来,一些闲置的仓库被用来出租,但出租过程中的税收负担高达17.5%,企业负担沉重。有什么办法可以节省一点税吗?
李经理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中国现在处于工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优化和分配,不可避免地会重组一些社会闲置资源。如何缩短社会资源的闲置时间,充分利用这部分闲置资源,使企业既能维持较低的经营成本,又能依法纳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必须完成房屋租赁和仓库存储的转换。在这里,我们必须阐明租赁和仓储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使用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并在约定时间内收取租金的合同形式;存储意味着仓库的所有者改用仓库乘客存储和保存货物并收取存储费的一种合同形式。不同的业务策略会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这使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营业税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租赁业和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计税方法不同。自用房地产,按照房地产剩余价值1.2%计算并缴纳房地产税,即:应纳税额=房地产原始价值×(1-30%)×1.2%(稍微不一样);如果该物业用于租赁,则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并缴纳物业税,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额×12%。由于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不同,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说明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以李经理的公司为例。有三个仓库可供出租。该物业原值1600万元,年租金收入300万元。租金收入的总应税额为525,000元。其中:应纳营业税= 300×5%= 15(万元);应缴物业税= 300×12%= 3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15×(7%+ 3%)= 1.5(万元)。
正在进行公司上述业务活动的税收筹划。如果合同在年底到期,公司将派代表与客户进行谈判,并继续使用仓库为客户存储货物,但租赁合同将更改为仓储合同以增加服务并提供仓储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约为300万元,而收入保持不变,则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 300×5%= 15(万元);应付房地产税= 1600×(1-30%)×1.2%= 13.44(万元);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5×(7%+ 3%)= 1.5(万元)。应交税金总额29.94万元。
两次比较,可以看出仓库的仓储税比房屋租赁每年多22.56万元。即使考虑到租赁成为仓储后,也必须增加仓储人员,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要扣除仓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仍可节省10万元以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效果会更好。该税收筹划活动不仅满足税收法规的要求,还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同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集中于税收类别,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计划。另一种是专注于不同的商业活动方式,例如公司融资,证券投资和房地产信托计划等实际上,企业通常将两种计划方法结合在一起,针对不同的投资决策和不同的业务活动方法,针对相关税种,尤其是主要税种进行税收筹划,并选择最有利的业务活动方法来实现。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出租人在收取租金的条件下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信贷业务,主要用于融资设备和其他不动产。租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租赁(也称为服务租赁),即传统设备租赁,租赁公司购买设备和工具供用户选择,而租赁公司通常收取更高的租金。2.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使用,是一种将融资资金和融资材料相结合的特殊融资方式。租赁企业为租赁企业提供类似的信贷资金,并根据租赁企业的规格,型号和性能要求提供设备,以提高租赁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金融租赁具有以下特点:①租赁期满,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②承租人有权起飞; ③租赁期不少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 ④最低租金补偿付款现值不少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
租赁可以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利益。对于承租人,首先是承租人仅需按时支付租金来获得使用设备的权利,而不必为长期购买机械和设备预付资金,从而避免了对承租人的影响。短期资本集中支付给企业,资金周转顺畅。被占领或承担不当的风险;
其次,可以从成本中扣除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这具有可抵税的作用。对于出租人来说,因为它有更多的资金,所以可以通过从事租赁业务获得租金收入并实现资本增值。另外,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情况下,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租赁从一个企业直接公开租赁给另一企业,以实现转移。利润和支出。以达到减轻整个集团税收负担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收筹划不仅要供租赁企业考虑,而且由于不同的租赁方法,税负差异的比较和选择,还需要出租人考虑,并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节税。以下是对租户和出租人的分析。
1.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1.在融资租赁和贷款购买之间选择
例如,一家企业因生产需要而增加了一条装配线,价值200万元,每年可增加利润80万元,增加残值10万元。公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从固定资产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年租金为40万元,租赁期为6年。另一种是从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为6年,年利率为10%。这个。设备折旧情况相同,因此此处不予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是PVIF 10%.6 = 0.565:PVIFA 10%.5 = 3.791:PVIF Al 0%.6 = 4.355)。
租赁银行贷款
1-6年级1-5年级6年级
息税前利润80 80 90
租金/利息40 20 20
税前利润40 60 70
所得税(33%)13.2 19.8 23.1
税后利润26.8 40.2 46.9
如上表所示,通过融资租赁,税后利润的现值为26.8×4.355 = 116.71百万元;从银行贷款中获得的税后利润的现值为40.2×3.791×46.9×0.565= 178.9万元。从表面上看,后者的现值要大于前者,但实际上,后者必须在第六年偿还200万元的贷款,因此银行贷款的现值应为65.9万元(178.9- 200×0.565)。相比之下,公司使用融资租赁更具成本效益。
2.通过集团内部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出租人)和企业B(承租人)属于同一利润组,企业B处于优惠税区(期间),所得税税率为15%,所得税税率企业A的比例为33%。企业A以租赁的形式将年利润100万元(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设备转让给企业B,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0万元)(租金水平符合公开市场原则)。这样,甲公司将利润60万元转给了乙公司,享受了15%的所得税优惠,减轻了集团的税负60×(33%-15%)= 108,000元,从而增加了利润。组的保证金。如果适用于公司A和公司B的税率差异越大,则租金越低,则从公司A转移到公司B的利润就越大,税负的减少越大,利润率的增加就越大在整个小组中。效果越好。
此外,在集团内子公司之间采用相同税率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可以通过租赁来实现。如果一个组具有公司A和B,并且公司A具有公司B所需的生产设备,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设备以销售形式转售给B公司,另一种是收取费用设备以租金的形式出租给B公司。两家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通过采用租赁方式,甲公司当年设备销售实现的利润可以通过租金分配到多个纳税年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获得了递延所得税的收益。
2.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当前的税法规定,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部门(通常指金融保险业)的金融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财产是否转移至承租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将租赁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没有转让给秘书,则将征收营业税,也不会征收增值税。这样,存在不同类型的租赁企业和不同的租赁方式之间税收负担比较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号。 045):纳税人经营金融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包括残值)的余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即营业额。因此,也要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基为收入额,其他租赁业的税基为营业额。尽管金融保险业的税率(2002年为6%,2003年及以后为5%)高于服务业的税率(5%),但由于征税基础的不同,租赁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或可归因于服务业的税,将导致税负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必须事先充分考虑和计划租赁业务。
例如,某金融服务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租赁业务合同,该金融公司投资200万元购买了该化工公司急需的管道。,残值10万元。金融服务公司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金融保险业30万元的收入,按6%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8万元。但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金融服务企业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实体。按服务业租赁税计征营业税220万元,按15%缴纳营业税。
1.“营改”后收入分类的税收筹划
示例1:经过“增值税改革”试点后,河北明治公司被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4年1月的总营业额(销售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设备租赁费收入400万元(含税),向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0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纳税人应尝试分别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服务进行会计处理,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避免了高适用税率并减轻了企业负担。
选项1:不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600÷(1 + 17%)×17%-30 = 57.18(万元)。
选项2: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400÷(1 + 17%)×17%+ 200÷(1 + 6%)×6%-30 = 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付了人民币174,700元(57.18-39.44)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规划评论:单独会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但是如果单独会计后的节税额相对较大,则增加会计成本是非常值得的。
第二,“营改”后将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计划
范例2:自2013年8月1日起,山东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纳入“风险投资改革”试点类别。试点之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试点之后,它可以用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18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和新开办的试点,如果发现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增值税,则应满足定额纳税要求。生产经营现场及核算。在完善这两个会计条件的基础上,我们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选项1: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450×3%= 13.5(万元)。
方案2:在满足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良好的会计核算的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它将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 450×6%-18 = 9(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2比方案1少支付了45,000元(13.5-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计划注释:税收筹划创建条件以符合税法要求是一种普遍的想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III。 “增值税改革”后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和简易税收计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案例3:陕西省的A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 “增值税改革与增加”试点计划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于2013年2月购买的三台设备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为1年,收取租金共计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A公司取回设备并继续租用。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0,000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当“风险改革增加”试点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向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买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时,因为有形动产是在试点之前购买的,税额未抵销扣除,使试点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选择应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的支付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选项1:选择一般税费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17%)×17%-1 = 13.5(万元)。
选项2:选择一种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然后,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3%)×3%= 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付了106,000元(13.5-2.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规划评论:“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的可动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了简单的纳税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就无法在36个月内更改。因此,企业应权衡利弊,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税收方式。
IV。增值税改革后接受运输和劳务方式选择后的税收筹划
范例4:A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2013年10月,如果要接受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可以使用以下四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公司B(一般纳税人)对于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人民币31,000元(含税);二是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特种税收发票,总价税为3万元;三是接受D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总价税为2.9万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后,得到一张普通发票,金额为3万元。城镇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由于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改革以增加收入”,因此不再需要以前基于运输成本结算文件计算进项税的方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征的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No。 37)取消了财税[2011]第2号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运输费用额和运输费用结算时注明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文献; ②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消上述财税[2011] 111号政策后,除取得铁路运输成本结算单据外(自2013年8月1日起,仅运输行业的铁路运输未实施改革增加”),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扣除。
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应考虑运输服务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两个因素。对于现有的可抵扣进项税(将减轻增值税负担),将相应减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这样,我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流量净额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企业B(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31,000元(含税)。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 31 000-31 000÷(1 + 11%)×11%×(1 + 7%+ 3%)= 27 620.721(元)。
方案2:接受C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和税额为30,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1 + 3%)×3%×(1 + 7%+ 3%)= 29 038.835(元)。
方案3:接受Ding Enterprise(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得总发票,总价税为29,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为29,000元。
方案4: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并获得3万元的普通发票。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7%×(1 + 7%+ 3%)= 27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II少了14,118.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1的现金流出为13.793279(29 000-27 620.721) )少于方案3。方案一比方案四(27 690-27 620.721)少现金流出6.279亿,因此应选择方案一。
规划和评论:在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法时,我们不仅应考虑价格和税收负担,还应考虑另一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和时间消耗。
五,“增值税改革增加”后的税收筹划
示例5:李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是“营地改革”试点计划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3年10月,获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000元。请计划纳税(假设不考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将收入减少到起征点以下,以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1:将月度含税销售收入保持在20601元。则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601÷(1 + 3%)= 20 000.97(元),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则李应缴增值税= 20 000.97×3%= 600.03(元),税后收入= 20 601-600.03 = 20 00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