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商品的混合销售行为。并发操作是指企业的不同应税行为。混合销售按营业额和主要业务的组成部分以税率纳税。能够同时核算的,应当单独征税。否则,税率将很高。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改革得到全面推进,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混合销售,同时经营和混合经营的概念已成为历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及其附录《企业所得税改制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营业税增值税试行变更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业经营。相应的增值税政策相应地进行调整。本文通过结合两者的新含义和案例分析,阐明了增值税处理的两种方式。
首先,混合销售和增值税待遇的含义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40条(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和《相关事项规定》第2条第3条(适用于前增值税纳税人),是否为试点纳税人增值税改革仍然是原始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销售同时涉及商品和服务,则是混合销售。新的含义废除了混合不同类型税收的概念,而取而代之的是将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混合的概念。这里需要掌握两个要点:首先,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销售行为。第二个是混合销售针对相同的销售行为,也就是说,从销售商品或服务开始到提供服务或商品结束(资本流动除外)为止,连续不断地完成销售行为。如果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没有连续完成,则不应混合销售。
同时,新的混合销售政策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建筑行业中自产商品的销售和同时提供劳务的销售,这应分别和单独缴税”。它与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隔离开来,从而解决了诸如为长期受税务实践困扰的机械设备带销售安装建筑服务之类的难题。
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根据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税额缴纳增值税。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以及销售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作为销售活动,混合销售采用税率,并且根据业务实体的性质使用适用的税率,而不是根据高税率使用。
这里有一个值得商:的问题:判断纳税人是否从事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或销售和服务的准则是什么?有人认为,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或兼职业务进行认定。作者认为,这是不适当的,因为从营业执照中注册的营业范围并不是从实际营业范围中不可避免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在注册时不清楚哪个将成为主要业务,或者业务量更大,而且他们也不是很清楚。他们将适应市场。因此,仅仅根据营业执照的范围进行确认是不客观和容易伪造的。
情况1:甲公司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7月,一台机器和设备出售给B公司(适用税率为17%)。合同规定:甲公司负责运输(使用自行提供的专用车辆),安装(包括设备基地的建设和安装)和调试。达到正常适用状态后,应交付给B公司以完成销售。同时,商定机械设备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以下情况为免税销售),运输费用为5万元,建筑安装费用为10万元,调试费用3万元。该设备于7月28日被B公司接受并出售。甲公司在7月份销售此设备时,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0.06(万元)
从案例1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应针对所有价格以及超出价格的支出和销售以相同的适用税率支付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有些人随意提出了适用于采用高税率的混合销售的税收计划方案,将整个销售行为分为采用高税率和低税率的几个部分,分别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并单独开具发票,对报税表使用不同的税率。实际上,这种税收筹划是错误的。创建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为了防止高税收和低回报。如上例所示,如果公司A分别开具20,000元的运输费用和100,000元的建筑和安装费用的发票,并针对运输业和建筑业分别按11%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则不在遵守现行政策法规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将受到处罚。
情况2:按照上述示例,公司B在公司a的位置有一个客户C。在公司A将设备运送到公司B之后,公司B就有一批需要运送到客户C的货物。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的运输工具沿途运回货物,并约定交纳运输费2万元。7月20日,公司A将货物安全地运输到客户C,公司B支付了运输费。假设公司A在7月没有其他业务,则增值税销项税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11%= 20.28(万元)
从案例2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和为乙公司提供退货运输服务是两种独立的销售行为,不是混合销售。因此,甲公司应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并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并发操作和增值税处理的含义
并发操作在税收方面没有单独完整的定义,通常指具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生产和运营项目属性的纳税人。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它与混合销售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属于不同属性的单独的销售活动,并且肯定不是相同的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属于相同的销售行为。第二点是,与业务管理中的并发管理概念不同,征税概念被更频繁地使用。不仅包括适用税收的征收,减免和免税之间的不同项目,还包括一般税收计算和简化税收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不同项目。
并发操作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第五条规定,同时经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那些没有单独说明免税和减税的人。
案例3:A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超市,于2016年1月1日开业,并于1月5日在税务机关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选择从1月1日开始执行。除经营日常用品外,A公司还有一个专门的农副产品销售区,销售各种蔬菜,蔬菜罐头,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为了能够正确分类和分类商品,升级了收银机系统中按主要类别分类的商品代码的详细设置。由于某种原因,直到1月30日才成功设置和调试它。因此,在一月份,不能将蔬菜和罐头蔬菜,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分开,也没有分别进行分类。同月,农副产品销售区实现销售总额10万元。2月份,园区实现销售收入15万元,正确计算蔬菜和鲜肉类产品销售额10万元,蔬菜罐头和熟肉类产品销售额5万元。A公司计算农副产品销售区的增值税销项税时,一月和二月如下:
1月营业税= 10×17%= 17,000元
2月的2月销项税= 10×0%+ 5×17%= 85万
情况3,根据(财税[2011] 137号)和(财税[2012] 75号),零售蔬菜和鲜活肉类产品可免征增值税,零售蔬菜罐头和熟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同时规定免税商品的销售应单独核算;不分开核算的,不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甲公司在1月份没有单独的会计核算,因此不允许享受免税政策;在2月份,它进行了单独核算,蔬菜和鲜肉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当前,“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涉外税收越来越普遍,正确使用税收政策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要。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外销售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服务,境外存放场所的仓储服务。国家每天在国外使用的外国相关服务(例如,在国外消费的验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支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国内外销售服务的公司,必须注意分开核算,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2)根据《增值税规定》(财税[2009] 9号)和《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采用一般税法,同时实行简易税法。用于税收计算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正确划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4:A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有权进出口业务。2016年6月,服装的内销销售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服装的加工和再出口获得加工费收入50万元。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60,000元,其中内销服装专用面料的进项税为20万元,内外销混合服装辅料的进项税为100,000元。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并且保留了以前的增值税,则本月的应付增值税计算如下:
营业税= 200×17%= 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