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与税收筹划,股权交易中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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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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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应该怎样税收筹划

从税收分析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而言,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通常将非货币资产支付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取消合并后,企业的资产被合并和转让,企业的股东获得收益。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对于公司改制,除遵守本通知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外,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合并后的企业B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股本4000万元,其他非股本股东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A接受企业B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企业B的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分配。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改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适用税收特殊规定:(1)经营目的合理,不得减少,免税或延期税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变。(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5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并且在相同的控制下,不需要考虑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不确认交易中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合并后的企业B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果企业B的股东在合并后获得5500万元的股权,而其他50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则股权支付在交易支付总额中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待遇,即该资产的千万元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股权互换未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需缴税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有哪些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合并地区之间

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决定了,当收购不同地区具有相同性质和经营条件的目标公司时,可以获得不同的利益。在中国现行的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种区域性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一半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在老少少少地区新设立的企业,可以减免3年所得税;

对于位于中西部地区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之间,所得税税率可降低15%。并购公司可以使用中国现行税法中的区域优惠政策来选择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的目标公司。

这样,这种优惠可用于通过收购将集团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总体税负,并为公司节省了很多未来的支出。

(2)亏损企业的合并

获利的企业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内遭受严重损失或连续数年未获利润并且拥有大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合并和目标公司。随着亏损公司帐簿的丢失,它们可以抵消获利企业的应税收入。为了充分利用抵销损益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减少了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后仍是独立纳税人,则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将继续从合并后的收益中扣除。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弥补时,不得以合并后企业的收入弥补;

如果合并后的企业没有合并后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则合并前未补偿的经营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以当期的下一年的收入连续补偿。由税收法规规定。因此,在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合并后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采用弥补损失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扩展数据

公司并购融资方式

(1)现金获取

目标公司的股东将为其所持股票获得现金付款,并且丧失了在原始公司中的股权。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当对股权转让中取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并以股权转让后的净收益减去股权投资成本为依据。

因此,如果采用现金收购​​方式,则必须考虑目标公司股东的税负,这必然会增加收购成本。否则,可能无法达成收购协议。在现金收购方式下,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可以为目标公司股东在安排期内提供灵活的收入空间,减轻他们的税负。

(2)购买股票

股票收购是指通过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或通过发行公司的额外股份来实现目标的目的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来收购公司。一方面使用股票收购,购买者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通过并购,就可以实现财务管理上的追加投资和资产多元化;

另一方面,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收益,因此他们无需缴纳所得税,也不会损失其股权。

(3)全面证券购买

全面证券收购是指目标公司对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其他形式证券的组合的收购。这种筹资方法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如何利用股权架构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为期超过一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适当地计划,它们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提取折旧是补偿企业固定资产的基本方法。提取的折旧,应当按照当期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必须包含在成本中,因此折旧与成本的大小,利润水平和所缴税额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两种: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1)直线法直线方法

(也称为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是一种基于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或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折旧的方法。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可以分为平均年龄法,工作时间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旧方法

也称为减费方法。折旧期间,每年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在使用固定资产之前增加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应计折旧额逐渐减少。尽管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总额与平均年龄法完全相同,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几年中,由于折旧增加,成本中包含的成本也相应增加了,这也减少了固定资产的使用较早的营业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付所得税,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加速折旧方法有很多方法,当前系统规定它仅限于以下两种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国民经济和快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学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技术进步。

(2)鼓励用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过度使用或被酸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碱等

(3)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

(4)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

(5)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外包软件。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编号)规定:

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可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折旧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单位价值超过1001万元,允许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对合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进行税收筹划。

(2)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期间本身是一个预测的经验值,因此折旧期间包含许多人为因素,这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可以使以后期间的成本向前移动,从而使前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润可以向后移动。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