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农业生产部门的税收筹划,分配股利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27 15:48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27 15:48
最佳答案

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

企业分离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分离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要么是原始企业的解散,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成立,要么是原始企业剥离了一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和原始企业仍然合法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但是与原始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正是这种基本的业务生存能力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企业分离是公司产权重组的重要类型。企业分离的动机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主业,都是造成企业分离的原因。获得税收优惠也是促使企业分离的动机。

[情况1]

假设制药厂A除了销售避孕药具之外,还经营其他药品,该药厂打算提取避孕药具的免税产品,并建立一个单独的制药厂B.分离前。A药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12×33%= 3.96(万元)

分离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则企业A和企业B的年度应税收入总和仍为12万元,其中企业A为95,000元,企业B为25,000元,则: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付所得税金额= 9.5×27%=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付所得税= 2.5×18%= 0.45(万元)

企业A和B的总税负为3015万元人民币(2.565-100.45),比分公司前的税负少9450元。

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扩展配置文件: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1)难以协调企业所得税的分割处理和工商处理。财税[2009] 59号文件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权益。下。一般而言,如果企业被分割而股东不被分割,则可以实行特殊的税收待遇。相反,如果公司分为股东,则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

(2)关于弥补继承损失的问题,国家的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不得结转单独企业的损失以弥补彼此的损失。分配以离散资产在所有资产中的比例为基础,当离散企业继续组成时进行特殊税收处理。

(3)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企业尚未享受全部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根据存续企业之前的收入与分拆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之比来计算。但是,资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口径。

(4)非权益支付部分的特殊税收待遇对权益支付部分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关非权益部分的相关规定是: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基将差额乘以已转让资产的非权益付款的公允价值所得的结果。但实际上,文档中存在一个问题:公式中的资产是哪种净资产;在计算了非权益支付中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后,在计算税基时如何调整分配?您要包括负债吗?这些还不清楚。

企业分立的税收处理

随着中国公司产权重组的频率越来越高和标准化,通过公司分离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立的新企业将按照各自的税收规定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1.分立企业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分离资产,从分立资产的转让中计算出收益,并依法缴纳所得税。拆分企业接受拆分企业的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

2.在由拆股公司支付给拆股公司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格中,除拆股公司股权外的非股权付款金额不高于已付股权的面值(或已付权益的账面价值)20%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公司的分立各方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分立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离的企业可能无法确认被分离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也不会计算所得税。

(2)与分离企业资产分离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收资产的分离企业继承。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分立企业亏损额,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拆企业接受分拆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分拆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并且不得根据分拆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评估确认的价值。

3.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完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始持有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则被分割企业的股东可获得该被分割企业的股份(以下简称“新股”)。以“旧股”),“新股“”的成本应根据废弃的“旧库存”的成本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可以购买的“新股”的成本:

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首先调整被拆分企业分离的净资产占拆分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减少原先持有的“旧股”的成本,然后,调整后和减少的投资成本将平均分配给“新股”。1.企业的分离不能视为新成立的企业,有可能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税收优惠。

2.分离之前,相关的税收优惠尚未到期。分离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直至到期。

3.分拆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拆后不再满足要求的,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企业分工包括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移给两个或多个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独立企业”),以其股东换取独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企业分工。企业分离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分割后的企业应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分离资产,计算出分割后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所得税。拆分企业接受拆分企业的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

(2)在分拆公司向分拆公司或其股东支付的交换价中,除分拆公司股权外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已付股权的面值(或实缴股本的账面价值)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公司部门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部门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离的企业可能无法确认被分离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也不计算所得税。

2.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分立企业亏损额,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拆企业接受分拆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分拆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不得根据其价值进行调整经评估确认。?

(3)如果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了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则有必要部分或完全放弃分立企业的原始持有股权(以下简称“新股”)至旧股),新股的成本为废弃旧股的成本是根据此成本确定的。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购买新股的成本: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由拆分企业分离的净资产占拆分企业的全部净资产首先调整比例以减少原始持有的旧股的成本,然后将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给新股。? (1)从事混合销售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分离进行增值税规划

所谓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涉及增值税应税商品和商业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中国税法规定: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被视为货物销售,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对于销售非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6%和4%。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因此,从总体上看,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因此,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的公司,可以将这部分营业税的应税服务分开,并成立一个单独的企业,从而减轻企业的整体流转税负担。

(2)使用自行生产的原始农产品或自行购买的废料作为产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部门进行增值税规划

中国的税法规定,直接从事种植,水产​​养殖,林业和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免,因此还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购买农产品。纳税人产品被允许根据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但是,使用自产农产品将不扣除进项税。废料的获取也有类似规定。这为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提供了通过企业分离来计划增值税的空间。

(3)通过企业分离规划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

为了促进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中国的税法根据其营业规模(销售收入)和会计制度的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商品所含进项税,因此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是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高附加值产品和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他们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有时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之差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得出:(这里假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和其他等级的税率扣除方法相同。)

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不包括税收销售收入-不包括税收购买)÷税收销售收入

=(免税销售收入×17%免税购买金额×17%)÷(免税销售收入×17%)

=(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

所以: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增值率)=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无税销售收入×17%无税销售收入×17%×(1升值率)=无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金额=不含税的销售收入×6%

当两种类型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时,它们分别是:

免税销售收入×17%×增值税率=免税销售收入×6%

可以计算出税收余额的增值率为35.29%。

也就是说,当所售商品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否则,不会。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变得更加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中国税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证明程序的纳税人,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不扣除进项税额不能用于特殊增值税发票。换句话说,只要您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经过一般纳税人认证程序。那么,怎样做才能不仅违反税法的规定,而且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负呢?目前,通过企业分离来减少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计划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估计年销售额为25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为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250×17%-20 = 22.5(万元)

如果将公司C分为两个独立公司,则一个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人民币,而另一个公司的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此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00×4%+ 150×4%= 100,000元,远远低于C公司分立前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