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合并以形成报告实体的交易或事件。因此,根据合并前后的当事人最终是由同一方还是同一多方最终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我国的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家已获得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的公司。
还需要根据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来计划如何避免企业合并中的税收。
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能采用权益合并法进行核算,为达到避税效果,集团内的优势企业一般会选择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企业进行横向兼并。 。并购的并购重组,即在并购的情况下,同一行业内的双方并购或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实现规模的扩大对企业带来好处的同时,还要寻求企业所得税合并财务战略的作用。
根据购买方式合并并控制在不同控制下的合并。在实践中,他们经常选择实现控制上游或下游企业的战略业务目标,并通过股权控制(即合并双方)进行垂直合并和收购。生产或经营产品或行业的产品或行业属于上下文或上下游关系中的并购。在寻求协同效应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收购的目标企业必须能够实现物有所值通过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的内部定价,进行价值转移以稀释合并企业本身的利润,从而达到减轻总体税收负担的战略目的。
企业的单独计划活动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这里介绍的计划主要是指税收计划。
企业分离是指依法将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分离绝不是简单的“分离”,原始企业一般不会在企业分离过程中完全消失。拆分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在原始企业的基础上完全创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以及将原始企业的一部分分离成一个新企业。
可以看出,企业分离只是原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仍在继续。这是存在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之一。
此外,企业分离会导致原始企业的形式发生变化,根据税法的规定:分离的企业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因此,企业分离将使分离企业的税收负担与原始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这为企业分离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另一个基础。
中国企业分离的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种税收中:一种是所得税,另一种是流转税。中国税法有一个共同的原则,那就是当税率应用的边界模糊时,税率通常会很高。对低税率环节征收的高税率当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分离的税收筹划有两个理论基础: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将原先采用高税率的公司拆分为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单个新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因此适用税率相对较低,因此使拆分后的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预先划分的企业。另一种是减少流转税。特定产品的生产应归于个体生产企业,避免因会计核算模糊而导致适用税率过高,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企业A是一家制药厂,还生产免税的精神药物和其他项目。该厂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其中医药及家电收入占25,000元。那么,甲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正确的方法是将生产精神药物和器具的部门分开,并成立新的企业。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两家新成立的新企业,一个应税收入为9.5万元,另一个为2.5万元,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总额仅为3015万元,而在分离前应交税金39600元。税收负担的不同之处在于,减少了单独企业的应税收入,降低了税率。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企业A的生产经营免税项目在计算增值税时通常会由于独立核算等问题而收取增值税,因此免税项目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对企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开并成立新企业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独立核算,因此免税项目的产品将不再征收增值税,原因是“高适用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单独税收计划对所得税和增值税减免均有利。以上仅供参考。
企业分离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分离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要么是原始企业的解散,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成立,要么是原始企业剥离了一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和原始企业仍然合法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但是与原始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正是这种基本的业务生存能力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企业分离是公司产权重组的重要类型。企业分离的动机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主业,都是造成企业分离的原因。获得税收优惠也是促使企业分离的动机。
[情况1]
假设制药厂A除了销售避孕药具之外,还经营其他药品,该药厂打算提取避孕药具的免税产品,并建立一个单独的制药厂B.分离前。A药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12×33%= 3.96(万元)
分离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则企业A和企业B的年度应税收入总和仍为12万元,其中企业A为95,000元,企业B为25,000元,则: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付所得税金额= 9.5×27%=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付所得税= 2.5×18%= 0.45(万元)
企业A和B的总税负为3015万元人民币(2.565-100.45),比分公司前的税负少9450元。
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扩展配置文件: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1)难以协调企业所得税的分割处理和工商处理。财税[2009] 59号文件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权益。下。一般而言,如果企业被分割而股东不被分割,则可以实行特殊的税收待遇。相反,如果公司分为股东,则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
(2)关于弥补继承损失的问题,国家的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不得结转单独企业的损失以弥补彼此的损失。分配以离散资产在所有资产中的比例为基础,当离散企业继续组成时进行特殊税收处理。
(3)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企业尚未享受全部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根据存续企业之前的收入与分拆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之比来计算。但是,资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口径。
(4)非权益支付部分的特殊税收待遇对权益支付部分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关非权益部分的相关规定是: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基将差额乘以已转让资产的非权益付款的公允价值所得的结果。但实际上,文档中存在一个问题:公式中的资产是哪种净资产;在计算了非权益支付中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后,在计算税基时如何调整分配?您要包括负债吗?这些还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