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税收筹划案例,流程再造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2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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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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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提示异常指标1、留存收益变量差异率2、税收贡献弹性系数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企业筹资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并购重组项目税务筹划知多少

规划点1

争取特殊税收待遇和递延所得税

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的企业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将股权收购和需要特殊税收处理的资产收购比例从不少于75%不低于50%,因此,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您可以申请特殊税收待遇,并且暂时不需要纳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税。

(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50%)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85%)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购股权。

规划点2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选择:

规划点3

资产和债权,债务等的使用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采用合并,分立,销售,替代等方式。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人工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移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所涉及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将受到合并,分立,销售,替代等约束。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之内。转让中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无需缴纳营业税。

规划点4

处置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扣除权益费用后的金额,为权益转出收益。企业不得从股权转让收益计算中可能分配的权益中扣除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及其获得的资产,以减少的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的等值,确认为股利收入;股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之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规划点5

使用“批准的”费用

根据新实施的《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17条:“股份个人转让未提供完整的股份转让准确的股票原始价值如果证明书不能正确计算出权益的原始价值,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权益的原始价值。 ”

例如,根据某些地区的先前做法,海南省根据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百分比(15%)批准应税成本。因此,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某些行业(例如房地产等),如果以上述方式批准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则可以将这种方法应用于税收筹划中以减少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规划点6

更改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吸引投资并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和地方各级都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已出台了财政折扣。各个地区出台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退税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收负担率。

自2010年以来,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型”和“灵芝模型”,以减少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许多股权转让方都成功地避税,涉及金额达高达数十亿元。

规划点7

引入“跨桥基金”

近年来,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房地产等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公司的资产增值幅度太大。相比之下,这本书的“原始价值”太小,带来了很高的税收负担的​​成本甚至迫使并购和重组交易终止。

实际上,为了增加已转让股权的“原始价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渡资金”将债务转换为股权来减少转让利润并降低税收成本。

规划点8

建立海外机构

引入海外结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换为间接股权转让,并减轻税收负担,如下所示:

规划点9

努力分期纳税

根据《关于印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从居民企业转移来的具有非货币性资产的境外非货币性资产的住所投资可能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应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分配到各期中,并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于实际问题,即个人股东的税款过大且在并购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实际上,一些地区税务机关采用了与个人签署协议的做法,以纳税。分期付款。个人也可以很好地利用它。

规划点10

计划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

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时予以确认。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向监管人报告。在下个月的15天内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1)受让人已支付或部分支付了股份转让价;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3)受让人实际上已经履行了股东职责或享有股东权利;

(4)有关国家部门的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这些措施第3条第4至7条的行动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为发生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况。”

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价格的支付是否会影响税收义务的产生,有必要预先计划并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