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机构与场所之间的商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收费或者支付。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税务局将通过四个步骤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企业概况调查,关系调查,关联方交易量调查和转让定价分析。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主要通过比较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配法确定。
我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希望采纳!
中国1998年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征税规定》规定,使用可比较的非控制价格方法必须考虑选定交易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可比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1)买卖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条件,交货程序,付款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2)购买和销售链接的可比性,包括工厂链接和批发链接。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所购商品的可比性,包括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观,包装等;
(4)买卖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喜好等),政治环境(政治稳定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
从上述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可以看出,可比较的不受控制的定价方法通常难以操作。只要这两项交易之一不可比拟,这种方法就不容易采用。
您可以看一下《 OECD转让定价指南》,每年都有一个版本,但是几乎一样,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主要是从合法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考虑的,不需要说合法性,合规性行为,主要根据转让定价方式的选择和相应的工作。任何了解反避税的人都知道转让定价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的应用。我国称之为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各方之间的定价原则。因此,要确定跨国公司是否涉嫌避税,应在可比较的情况下比较其交易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利润,红利等)(主要是比较特定的产品特征,承担功能风险,合同条款,经济学环境和其他因素),是否与可比方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进行合理调整。当前,在我国有形资产的买卖中,交易净利润法被用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具体方法是在BVD数据库(这是要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中选择可比公司(一组数据,包括符合筛选条件的公司),然后选择这些可比公司中的一个财务指标(通常为净利润)用作参考值(由于这些公司的财务指标通常不一致,因此可以使用中间值)作为调整公司声明数据的基础。具体请参见国税发[2009] 2号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可比价格管制法》第十七条采用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收取的价格被视为关联交易的公允交易价格。可比的不受控制价格方法可以应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可比非控制价格方法的可比性分析应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专门研究关联交易和不相关交易中交易资产或劳务交易的特征,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的差异: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包括:1.转移过程,包括交易时间和地点,交付条件,交付程序,付款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2.转移链接,包括工厂链接,批发链接,零售链接,出口链接等; 3.转移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喜好,政治稳定以及财政,税收和外汇政策; 4.性能,规格和实物资产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等; 5.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收费标准; 6.资产所有者的投资支出,维护费用等。
(2)金融资产的转移,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期限,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能力。其中,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行业,行业周期,业务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业务阶段,增长,业务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和未来经营状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等因素;
(3)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包括:1.无形资产的类型,用途,适用行业和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专有程度和可替代性,受相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究和开发阶段,维护改进和更新的权利,转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条件,摊销方法以及其他会影响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因素等
(4)资本融资,包括融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金融贷款,偿还方法,利息计算方法等;
(5)劳务交易,包括劳务的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标准,责任,付款条款和方法,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如果在上述方面,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则应合理调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如果不能合理调整,则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