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商品的会计处理应视为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款:营业外支出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税款
结转销售成本
借款:主要商业成本
贷款:库存物品
根据现行税法,以下行为应视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出售;
2托运货物的销售;
3个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销售部门,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
4将自产的委托商品用于免税商品;
5种将要生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使用生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是自产,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赠送礼物给他人,以进行自我生产,佣金处理或购买。
产品或商品的捐赠被视为销售。会计分录用于非营业费用,并且对于库存商品,应支付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抵扣的公益救济捐款分为3%的限额扣除(非金融企业),10%的限额扣除和因先后采用不同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全额扣除规定,扣除额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使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
非营利,救济捐款和非广告赞助会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超过12%。关于帐户处理,有两种观点:首先,与公司的义务相同,在发生时从年底扣除“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在收取公司时进行税收调整所得税。二是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则从“资本公积-捐赠支出”中扣除。如果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也没有资本公积,则从“实收资本”中扣除。原因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税前税款,这是一项超级义务,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业绩。更确切地说,它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使用权益。
1.捐赠商品或服务时,无论是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增值税均按销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