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问题可以向劳工局报告,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发起仲裁。逃税问题可以报告给税务局
无论类型如何,仲裁只是“劳动仲裁”的一种类型。它是专门为劳资纠纷设立的相关执法部门。如果您对仲裁部门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起诉法院。它也可以被视为法院的附属机构。
因为每天都会发生很多劳资纠纷,并且法院每天都必须处理许多种诉讼,为了减轻法院的压力,所以成立了一个劳资纠纷仲裁机构。
仅法院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类型,劳动仲裁仅相当于劳资纠纷,相当于法院的分支机构。它仅受理由劳动引起的案件,不受理其他案件。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作出的书面决定,以复审仲裁双方提交的有争议的事项,并在开庭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决是仲裁听证会的最终程序,该程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实质性判断,并标志着程序的终结。仲裁实行“一个最终决定”的制度,该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裁决是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程序。
临时裁决是指当事各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时,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时仲裁决定。仲裁协议的异议应由仲裁庭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庭作出临时裁决后,仲裁庭可以继续按照仲裁程序裁决当事各方之间的有争议的事项或终止案件的审理。
最终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审判结束后就案件的实质性争议焦点做出的最终裁决。与法院的判决一样,一旦生效,当事各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判决,不能再提起上诉。
预先裁定是指,当仲裁庭对仲裁提出异议时,部分事实已经明确,并且可以裁定部分裁定,否则该标的会受到损害或丢失;但是此案中的其他问题并未得到明确调查仲裁庭可以就将要损坏或破坏的标的的处理作出部分裁决。
缺席裁决是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没有法院听证会通知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出法院的裁决。缺席决定将影响缺席一方的利益。一般而言,仲裁庭在作出缺席裁决时,会给缺席方的被诉人充裕的机会,也就是说,在缺席聆讯后,仲裁庭会通知被诉人是否要求再次听证。如果缺席的被申请人拒绝答复,仲裁庭应作出缺席决定;如果缺席的被申请人要求重新开庭,仲裁庭应重新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