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的税率为17%,但以下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第15条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是指直接从事动物的种植,收获以及饲养和收获的单位。个人销售注释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生产和加工购买的农产品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不包括在注释中。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食物是各种主食水果的总称。该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其他杂粮(例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过碾磨和去壳后加工的谷物(例如面粉,大米,玉米面,炉渣)等)。农产品等的废料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如上所述,销售已购买的大米副产品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3%。
大米的增值税率为11%(2017年7月1日之前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