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符合纳税条件。享受条约待遇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享受合同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第五条自行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合同待遇。,如实申报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报告表格和材料。第六条非居民纳税人在代扣代缴和代扣代缴的情况下,认为自己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报告表格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在相关报告表中填写信息在有条约待遇的条件下,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扣留相关报告表格和材料将移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建议必须享受约定待遇,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报告表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时,扣除债务人应根据国内税法进行扣缴。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享受约定待遇的非居民,应继续有效期。直到到期日。在执行本办法之前发生但未受到税收待遇的事项,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