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属于非劳动者,应根据劳动报酬来征税。根据规定,一个月内同一事项有多笔劳动报酬的,应当合并计算。例如,一份兼职工作将在本月上半月花费800元,在本月下半月花费800元。
[非全日制工作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事务部(2003)第12号第1条规定:时薪同一雇主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从事兼职工作的工人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兼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少于一个月,则经双方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提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兼职雇员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服务关系,这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所获得的报酬是工资而不是劳动报酬。手续费是3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在扣除有关劳方同意的费用后,再扣除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非全日制工作是指每小时的报酬。同一雇主中工人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就业形式。
第69条非全日制工人的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0条非全日制工人的当事人不得就试用期达成协议。
第71条非全日制工作的当事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当雇佣关系终止时,雇主不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
第72条工作时间的兼职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雇主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时薪标准。
兼职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