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税务筹划公司
1.新建或竞标企业
这样的企业具有足够的税收筹划空间,在公司成立之初或新项目启动之初,国家产业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税收筹划或雇用税收顾问的资格。同时,这也可以使公司在财税会计方面有良好的开端。迈出好一步。
2.财税会计相对薄弱的企业财税会计相对薄弱的企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财税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容易产生财税风险。二是会计人员素质过低,无法准确地进行财税核算。财政和税收风险很高。这两个方面都容易产生财政和税收风险,稍加疏忽会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这些企业应尽快规范财税核算,进行税收筹划,防范财税风险。
3.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对复杂的企业
有些企业的税务会计较为复杂,有些企业涉及出口退税业务,有些企业涉及更多的税种,而有些公司则经常遇到更复杂的与税收相关的业务,例如申请减税或免税,涉及的企业规模较大。量由于与税收相关的会计处理,此类企业的所得税相对复杂。这类企业应做好税收筹划和长期税收筹划。
4.受税务机关处罚的企业
俗话说:“弥补死者为时不晚”,受到税务机关惩罚的公司应发出警报,注意税收筹划活动的开展,并确定税收来源。并尽早征税漏洞,以防止它们发生。
5.规划大型企业
一般来说,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业务活动复杂,所涉及的税收类型和税收政策复杂的企业具有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一旦这些企业出现问题,税收损失也很大。例如,许多大型跨区域和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只要满足税收优惠目录,就可以充分享受税收筹划的好处。
(1)使用不同时间确认销售收入以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现金销售方式,销售代理方式和预付款方式。寄售方式分为与买断方式和收费方式相同。在假定的买断方法中,委托方以约定的价格收取托运货物的价格。实际售价由委托方确定,无论是否出售,是否有利可图。该销售方式与当前销售方式相同,委托方应确认当期的相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中,托运人寄出货物时,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会转移给受托人。因此,托运人发出货物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货物的收入,而应接受受托人。当事人签发的托运单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预付款方式是指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按照合同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而卖方仅在收到最后一笔付款时才交付货物。这样,只有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给购买者。因此,企业一般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将预付款确认为负债。
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自己的收入确认条件。通过控制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计划时,公司应特别注意在年底附近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此类业务最有可能计划收入确认的时间。
(2)将坏账准备的提取用于税收筹划
1.应计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当前的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的应计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如果公司的预付款项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项的性质,或者如果供应商由于破产或取消供应商而无法再收到已购买的商品,则应转移该金额最初包含在预付款中。计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持有的无法收回的票据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不可能收回,则账面余额应转至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践中,应收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税法规定,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年末应收账款。就是说,税法允许对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超出会计规定的数额为一项应收票据和一项其他应收款的数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率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由企业自行决定。一旦确定了提取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需要更改,应在会计报表注释中进行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售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税法仅规定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法,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3)使用不同的库存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税收计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个人评估法来确定已发行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先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使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库存发出的成本。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定价方式。不同的库存成本核算方法将对企业的成本和总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交所得税额也将有所不同。以下示例说明了两者之间的连接。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库存评估方法,就无法在一定时期内任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评估方法,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注释中进行解释。。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有必要根据企业在会计年度末的经济运行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根据会计年度选择对企业下一年有利的存货评估方法。以上原则。
(4)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递减双倍余额法和年限总和法。使用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在数量上不一致,分配给每个期间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各不相同,这最终将影响公司税收负担的大小。原始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使用直线法(平均年龄法)进行折旧,而新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吗?可以缩短折旧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为企业所得税计划提供了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