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贴的收入
本年度的总利润(应税收入)也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年发生亏损,而在将来仍会亏损,则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并且该亏损将在未来五年内在税前予以补偿。
1.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根据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在“其他应收款”和“银行存款”中记入借方,在“递延收入”中记入贷方。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入时,请从“递延收入”帐户中扣除,并在“营业外收入”或“管理费用”科目中入账。
2.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在以下情况下处理:
(1)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在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相关费用期间的当期损益。被确认。
(二)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您提到的政府补助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政府应收款项公司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的有关规定属于非应税收入,应将这部分补贴计入非应税收入和起点。补办费不予扣除。如果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收入,是指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比《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除项目1)至(8)所述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付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部分收入属于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有必要确认该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手续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第9条的规定办理(国税函〔2009〕98号)。列为长期递延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营业当年一次抵扣,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递延费用的处理方法处理,但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未摊销的启动费用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财务损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项目。因此,无论在准备期间还是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均不得扣除税前的行政罚款。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和其他科目)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