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事情应谨慎执行。但是,税收征税评估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即销售模式将导致同一行业中不同公司的税收负担发生差异,只要它体现在价值链中即可。
最简单的例子是,麦当劳在中国的名义利润非常低,因为其薯片是进口土豆,而土豆的高进口价格是从该国税率较低的相关公司进口的,所以麦当劳在中国的所得税要缴纳。出口马铃薯的国家税率很少,而实际支付的税率却较低。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实际上,转让价格比这更复杂,而且更隐蔽。
您可以看一下《 OECD转让定价指南》,每年都有一个版本,但是几乎一样,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主要是从合法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考虑的,不需要说合法性,合规性行为,主要根据转让定价方式的选择和相应的工作。任何了解反避税的人都知道转让定价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的应用。我国称之为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各方之间的定价原则。因此,要确定跨国公司是否涉嫌避税,应在可比较的情况下比较其交易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利润,红利等)(主要是比较特定的产品特征,承担功能风险,经济合同条款环境和其他因素),是否与可比方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进行合理调整。当前,在我国有形资产的买卖中,交易净利润法被用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具体方法是在BVD数据库(这是要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中选择可比公司(一组数据,包括符合筛选条件的公司),然后选择这些可比公司中的一个财务指标(通常为净利润)用作参考值(由于这些公司的财务指标通常不一致,因此可以使用中间值)作为调整公司声明数据的基础。具体请参见国税发[2009] 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