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度报告仅填写第二季度的数据。收入是100,000,成本是30,000,利润是50,000。前一年的亏损为零,实际利润为50,000。这样,到第二季度末,累计收入为150,000,累计成本为80,000,累计利润为0,上一年的亏损为0,实际利润为0。
填写,自己看看。根据您的情况,在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后,本年度无需缴纳所得税。季度申报中的预付税额已超额支付,以后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也可以使用多付的162.27进行抵销。扣税时,您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多付税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季度)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 2015年)公司所得税每月(每季度)每月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及填写说明:第4行“利润总额”:报告根据国家会计准则(如公司会计制度和公司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会计准则。该银行的数据与利润表中列出的总利润一致。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年度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弥补。
根据上述政策,当企业宣布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报告的利润总额的“累计金额”是指抵消第一季度亏损后的利润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予以补偿;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补偿可以年复一年地继续,但可以继续进行。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期间是指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的损失,并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补足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年如果补救措施不足,可以逐年继续补救;最长的补救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在五年内的损益应计为实际救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规定的损失概念不是税法中反映的损失额。公司的财务报表,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表中的损失金额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部门从纳税人所得增加的收入不能用于弥补。对于前几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