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主要税款是所得税和印花税,仅占十分之五,可以忽略。根据转让人是个人还是企业,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将自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收入,并以合并方式计算所得税。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主要是在转让之前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因为不正当的偷漏税行为是非法的,因此不建议这样做。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义务。
首先,信托的收入不同于银行储蓄的收入,根本没有担保,因此它不能等于利息收入,并且不适用20%的利息税;其次,信托不是股权投资,它只是一种委托资产管理从形式上讲,收入也不同于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股利,因此不宜征收股利税;第三,信托收入与专业收入无关,也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信托收入不是偶然收入收入征税。有人认为这是资本利得,但资本利得税尚未征收,资本利得主要是指证券交易产生的差额收益,仍与信托收益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没有针对信托业设计的税收政策,也没人知道如何纳税。从上海等地现有的信托产品来看,信托公司仅提醒客户,资本收益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征税,但信托公司不代扣代缴,仅允许受益人声明自己。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在8月初接受英国《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为信托业制定一项特殊的税收政策是目前不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议程上。商业活动适用于该国的一般税收政策。但是仍然不清楚这种“通用”方法是怎样的。
信托收益的征税问题仍不清楚,但专家还说,一旦征收遗产税,信托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如果信托合同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则父母参加信托计划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子女。几年后,信托项目到期,财产将以孩子的名字命名一些富人可能会通过信托避税。
有限合伙制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增加投资收益。公司系统或投资基金的信托系统都不能避免双重征税。在有限合伙制中,只对个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这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原则。分配给每个合伙人之前无需支付所得税。分配后,每个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通知书的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征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入通常很高。如果自然人合伙人要缴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则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收入将按35%的税率征税。相反,自然人LP缴纳的税款高于公司所得税。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实际上并不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
针对这一问题,各个地区颁布的地方法规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市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由5%提高至3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应缴纳“利息,股息,股息”的应税项目,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有类似的规定。
天津的法规对自然人GP更为有利。对于是自然人的合伙人,同时也投资于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按照《天津市促进股权发展的办法》,仍可对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采用20%的税率。投资基金业。
从这一系列地方法规中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已经采用了区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收入和股权投资收入征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同时,为了避免最大程度地适用5%-35%的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将公司名称用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入只需要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