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财税[2015] 119号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额外抵扣研发费用的条件,但未能在2016年1月1日后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可以回顾性地享受并进行记录程序,回顾期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 119号要求但未申请享受的人?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遵守本通知中规定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有条件且未在2016年1月1日后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享受追溯并符合备案程序,最长追溯期为3年.......本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 2016。”因此,根据本条款规定,2015年及之前的年份将无法享受。
问题: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使用股权投资对一家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了2年,但其合法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的实际出资不到2年风险投资企业。,您能否享受投资额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税收政策?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3条,风险投资企业如果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两年(24个月,下同),其合法合伙人可以扣除该合法合伙人投资额的70%。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如果从该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应税收入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
中的“整整2年”一词是指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进行投资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实缴投资。时间,法定合伙人风险投资系统的实收资本也应至少为2年。
如果合法合伙人投资于多个合格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则可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的抵扣额不足,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扣除当年余额后的余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可以同时满足高科技企业的要求和软件公司的优惠政策。他们可以一起享受它们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一项。 2个州:“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如果企业符合定期向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则可以选择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作为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或者可以按照25%的法定税率选择税收减半,但您不能享受15%的税收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