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3条和第37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缴纳来源预扣,以付款人作为预扣债务人。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次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则费用将减少人民币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基于一次使用特许权获得的收入。
的计算公式为: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