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底: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
下个月初:
借:应交税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1.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的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白金略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例如,雇员福利的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指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函件处理;在会计中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将遵循税法。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权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系统确认支出并实际确认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税前扣除额和税前扣除额的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对于该准则,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了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减税要点
(1)记录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在变更年份的所得税结算和付款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作为记录。
从减少纳税人处理流程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应尽量减少备案,并采用一种制度来提高企业的信誉。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司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导致减少,免税或延迟纳税,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具有相对较大的运作空间,但对纳税人来说却更难掌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公司成立之初,往往会延长折旧年限,以减少当期成本和费用,否则年度征税可能无法弥补损失;而在获利时,折旧期缩短了,折旧如果变大,成本将增加,纳税额将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调整企业。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的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财务软件。应该从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中扣除吗?无形资产的最小折旧期超过十年,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是,如果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两年,但是需要进行记录。
(3)及时性:如果企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并且按照规定扣除了税前收入,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进行调整。政策。影响上期累计损益的各种支出的调整额,在发生影响时应直接进行调整,以改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且不进行其他抵扣以确认业务费用的年度抵减。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具有相似的含义。上一年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已扣除税前。由于政策变更,以前的事情需要调整,例如2014年的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2013年,则调整2013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则调整当年亏损,并在弥补时对未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您缴纳了更多税款不允许退税,并且只能在未来几年内扣除税款。
(4)可追溯性:对于前一年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中已确认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在税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经更正的金额可以追溯调整营业支出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追溯调整的期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
先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一段回收期。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讨论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框架。
(V)一致性:在公司的税收余额和公司的财务报告批准之日之前发生的调整(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的财务报表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前,应当对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如果是在报告年度所得税结算支付后发生的,则作为本年度的税收调整项目,对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2013年的所得税结算中支付的税款,那么必须在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支付,那么如何计算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以前的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在当期记录。如果有重大影响,则进行年度损益调整,这与会计处理方法一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