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务局不储备,中央财政和厦门地方财政所占份额,其中,中央财政占60%,厦门地方财政占40%。
财税〔百2019〕1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纳税年度-2021。公司在2018年度结算和支付中仍沿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