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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而不是作为企业收入的应税收入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年份。
(3)对于国家计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制造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则将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人员培训费用。
(五)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公司所得税。
(9)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企业,经确认后,从利润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
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条的规定。
(10)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公司和封装公司的投资者将直接向自己的公司投资,以增加其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的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作为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他们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将被用作在中国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资本。西部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包装公司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返还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的第一条规定:享受定期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新兴公司的标准是: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登记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设立新注册的企业。
(2)新投资企业的股本投资者(股东或其他股本投资者)的非货币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实际出资额通常不占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超过25%。”
因此,无需考虑是在2008年之前还是2008年之后。符合以上标准的,经过鉴定,即可享受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