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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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与异地,国内贸易和外贸企业中的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无关。当然,某些地区可以享受部分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税率可降低15%。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在十二个月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组织相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注册或公司章程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活动;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注册管理组织随其转让给组织。与组织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目的,并且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恒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而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收入理事会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合格的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获得该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应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提供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理事会,并报国务院批准并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安置国家鼓励的残疾人和其他受雇人员而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流程。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提到的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的额外扣除额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并从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中扣除的事实。残障员工在此基础上,扣除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是指对非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进行2年以上股权投资的风险投资,按金额投资持有的2年股权的70%用于扣除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额不足以抵扣该年度,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提到的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的产品更换和更换速度更快;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在计算时可以扣除企业从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所得抵扣”是指以《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综合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并使用生产国不受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从标准产品获得的收入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指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对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免税。以一定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