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实现的利润180万美元可以由税前弥补:
在2001年损失了20万;
在2002年损失了30万;
在2004年损失了40万;
2005年亏损500,000;
2006年亏损60万;
180-20-30-40-50-60 = 200,000
如果没有其他税收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不需要企业所得税。
1.首先根据税法调整第二年的利润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公司的应税收入减去第一年的亏损仍为负,因此您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所得税结算时间在今年年底之后5个月内)
3,此外:
(1)所得税损失的损失期自损失年起连续五年,其计算方法与上述相同。
(2)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中,上一年的未完成亏损可以继续弥补。
当然,我希望您的公司能赚钱,不要让这种情况发生,嘿!
可以在五年内获得赔偿。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
第18条允许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损失,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