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一种税。2.企业所得税的汇报方法为:季度预付款,年度结算和付款。3.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审计征收,即根据公司的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获得利润,然后乘以应征税率(30,000元以下的利润为18%, 3万至10万元)27%,超过10万元的占33%);另一种是批准的征税,是根据企业的收入直接乘以比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而不考虑企业的成本。即使该数字是企业的利润,也要乘以相应的税率18%,27%和33%。4.与增值税的差额:增值税是按增值税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的。简而言之,增值税仅对销售特定批次的商品征税,而公司所得税则对整个企业的利润征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人,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
2.计税依据
3.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通常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税率计算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5%
除法定税率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还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税率可降低15%。
救济
4.主要免税和减税规定
(1)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企业,经省人民政府(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批准,可以定期减免税。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享受某些免税或减税待遇,包括以废物为主要原料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生产材料企业,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新建企业,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企业,新建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所属学校办的工厂和农场与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国有农业企业等。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必须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没有居住,没有居住,没有居住但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的个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收入;
五,稿酬;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工资,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附税率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收入应缴纳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被附上)。
3.会费的报酬按比例税率缴纳,即20%,根据应缴税额应减少30%。
第四,劳务收入应按比例税率缴纳20%的税率。劳务报酬收入异常高的,可以实行奖金征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V.优惠收入,利息,股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中华民国境内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应为其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和业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公司所得税汇总纳税
发行时间:2007-11-09 16:37:11字体:[Big Middle Small]
(1)基本规定
以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非银行业务)证券等金融机构)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在对纳税企业进行重组和改组后,以集团的形式概括尚存的企业。
6.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所在地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统一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总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跨省的国内连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所有直营店将统一业务运作,与总部计算机联网,总部统一采购,分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没有准备银行结算账户,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总部应当向当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监督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