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第七条中华民国的总收入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作了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1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包括的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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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国务院的“非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专门用于财政和金融活动。国务院税务机关并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有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采取的灵活调整措施,利用税收经济手段来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免税;依照规定提供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具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业和兽医站和水产养殖站。生命力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暂时免征所得税城镇中的其他各种公共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公共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减免所得税。
(3)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全面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并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产品生产所需的材料,企业在企业外部使用产品大型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作为生产建筑材料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为了处理和使用其他企业的废物,请使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企业设立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1年所得税。
(4)由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三年税。
(五)技术转让过程中进行技术转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其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下征收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对于新设立的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城镇失业人员的安置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则税务机关可以三年审查并批准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限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将所得税减半,为期两年。权威。
(8)高中以及经营工厂的中小学暂时免征所得税。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转性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所得税为暂时豁免;如果“四残”人员的比例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10%,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