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没有任何收入(包括被视为销售行为的收入),或者如果成本大于收入,并且最终利润为负,请转到税收处获取注销表格,您无需向公司付款所得税。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依据:1.资产的税基:是指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税经济收益中扣除的金额。也就是说,当资产在将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进行预税的资产的税基为税基=资产的税基的未来应税金额。某项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期=成本-上一期间税前支付的金额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计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可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应纳税支出额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算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待遇,是指企业在停止持续经营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例如终止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处理诸如股息分配之类的问题。
其次,以下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
(1)需要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企业;
(2)在企业重组期间需要清算的企业。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确认清算债权和清算债务的利得或损失;
(3)更改连续经营的会计准则,并处理已提取或摊销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期间缴纳的所得税为完整的纳税期间。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加上偿还债务的损益,为清算收入。
纳税人的生产和运营通常会经历开放,开发和取消的阶段。因此,新税法还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分为正常连续经营收入和清算收入。前者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后者按年计算,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年末结算和结算,并且退款更多,补遗更少。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由于某种原因取消企业而导致的企业清算。清算完成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并支付清算所得。两者均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收入。由于清算期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不同,因此没有连续经营的前提。因此,确认清算收入也是正常的。营业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
新税法中所谓的清算收入是指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减去所有清算费用,负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股权基金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
具体而言,企业的所有可识别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进入清算期时,所有可辨认资产必须以可变现价值计量。企业的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物业管理费,销售发行费,资产评估费和诉讼费。此处的损失,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计算并确认企业负债的金额。在正常情况下,应将因债权人无法偿还的债务转换为收入,并应将清算收入增加为债务减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权益性基金,应当在审查后根据账户余额予以确认。
清算收入由以下公式表示:
清算收入=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各种清算费用-各种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应急基金-各种股本-实收资本
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库存的可实现价值+非库存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清算资产的库存收益
债务=未付的雇员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欠款+新增加的债务+未偿债务-由于债权人无法偿还的债务
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为纳税年度,并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