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2年以后成立的工商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征收。所得税按年征收,每季度支付一次。也就是说,必须在次年的4月,7、10和1月申报第一至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并且必须在申报第一年的年度所得税(即年度报告)之前次年的5月31日。
这里有一个时间定义问题:对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当地税务局负责; 2002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移交给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红制改革后税收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1)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0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设立(开放)登记的企业,应当负责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馆藏管理。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兴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2009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付款对于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其在税务登记期间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类型确定征收和管理的归属;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