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获得的投资股息,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投资收入是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即已经构成应税收入但被免税,这是一项税收优惠项目。免税收入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与机构和场所取得实际联系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收到的股息属于公司当年的收入,但是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的股利和股息及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少于12个月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第83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