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则可以按照公司所得税法记账。
1,提取时
借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2.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付款时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贷款:现金等。
扩展配置文件:
1.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是基于来源预扣以及自我申报和使用,重点是来源预扣。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每月征收和年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收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按年纳税,其他收入应课税每月征费。
第二,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月收入-人民币5,000元(起点)-特别扣除(三项保险,一张金等)-特别额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个人特定税项附加扣除如下,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特定税项附加扣除。
1.儿童教育:纳税人的儿童全日制教育费用应按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继续获得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费用,应在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
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纳税人用于继续从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教育和继续从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教育的支出,应按固定费用3600元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下同。《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28号)建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区域经营建设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的规定执行。以及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第二级或以下级别的建筑公司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段,下同)不予预付款网站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4.建筑企业总部应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部同时设有直属跨地区项目部门和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缴纳,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清算和缴纳。当总公司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或扣减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签发的证明,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VII。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后清算的结算时,应当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预付款的纳税证明。
8.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分设城市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直属中央政府和个别规划的城市。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