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79号)第3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年,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不论损益如何,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清缴企业所得税。
在结算和付款期结束之前,确实存在可以重新声明的错误。我不知道您在当地对所得税的核实是否需要税务部门进行所得税的结算和结算。找到直接负责您公司的负责人,他会告诉您该怎么做。如果您已经通过税务公司的结算和付款,也可以先找到它们。通常,纳税人公司在发布所得税结算报告时不会发出此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