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之,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的活动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个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2)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如果您从事水产养殖,则可以享受将公司所得税减半的政策。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信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公章,法人印章。具体申报流程,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
水产养殖不是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第一款,下列各项免征增值税:(1)自生产者出售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如下: 1)第1款(1)农业是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养鱼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经税务机关批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增值税优惠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备案的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的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国家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