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能将其视为按成本价销售。
根据税法,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由纳税人本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决定。
(3)由组成应税价格决定:
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则销售价格通常以10%的利润率计算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被视为商品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寄售;
(2)寄售货物的销售;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应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行生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用作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生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免费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债务偿还,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企业,应视为出售商品和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会计学院的陈先生会回答您的问题
会计收入确认必须满足5个条件。销售商品的收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不对所售产品行使有效控制权;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规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销售商品的企业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货物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4.可以可靠地计算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增值税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
2.寄售货物
3.具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应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
4.将自行生产和委托的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和加工过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用作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免费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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