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处理上一年的应收所得税
(1)多缴所得税
借款:上一年可退还其他应收所得税50,000
贷款: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为50,000
(2)结转时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额50,000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2.提款,按7万元
(1)提取时
借:所得税70,000
贷款:应纳税所得额70,000
借用:今年获利70,000
贷款:所得税70,000
3.付款时扣除并支付20,000元
(1)扣除项
借:应交所得税50,000
贷款:去年其他应收帐款-收入退税50,000
(2)付款时
借:应纳税所得额20,000
贷款:银行存款20,000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在应付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百分比是否过低上一年企业数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不应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