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根据财税[2008] 156号文规定,标准污水处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地,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扣除。
污水处理费的依据是补偿污水管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成本以及合理的盈利能力。污水处理费的税收类型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收入。自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从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每年减半。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人与付款人具有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通常,污水处理费已包含在水费中。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资金,水厂建设费和省专项费。(组成根据省市收费而有所不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10条规定,用于购买免税物品的商品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和《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应享受“首次生产经营第一纳税年度的三减免”。获得收入。三分之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 166号)规定,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国家规定制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等国家计划。2.专门从事城市污水的收集,存储,运输,处置和污泥处置(包括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使用条件的水泥窑的共处理)。3.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权,或者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生活污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资格要求。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国家专业资格。5,该项目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了相关验收。6,项目经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7.排放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八,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规定,从项目获得首次生产和销售的纳税年度起,从事符合资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的企业。营业收入,第一企业所得税从一年到第三年免税,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运营多个项目或多个业务部门,则不同批次在空间上需要彼此独立。每个批次都有其自己的收入功能,会计核算以每个批次为单位,并分别计算。需要根据各种项目或业务中的收入和员工来计算定期费用,例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人数比例和工资总额应合理分配。
2.污水处理企业的环保设备投资政策应扣除企业所得税的10%
自2008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购买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 “, 依据购买金额的10%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并可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用财政拨款购买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符合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额。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税收政策,并符合特殊设备信贷和三免三减的条件,但可以叠加优惠税收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使用污水处理中的环保设备,例如多合一污泥浓缩脱水机,紫外线消毒灯,污泥干燥器,膜生物反应器,重金属离子去除器,反渗透过滤器等。企业享受设备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应与供应商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和发票,并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交设备的性能参数和性能参数的测试结果。如果污泥浓缩脱水机享受设备投资减税优惠,则脱水后泥饼的固含量必须大于或等于25%,并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政府部门的检测结果向税务机关满足享受的条件。
享受优惠条件: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认真达到相应的节能节水,安全性能等规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