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政策是按季度提前付款。这是基于季度总利润乘以所得税率得出的。年度结算已结算。根据所得税政策,对收入成本进行分析和调整,以获得应税收入,然后将其乘以税率。将今年的应纳税额与四个季度预付款进行比较,更多应退还。
企业所得税通过“年度计算,分期预付款和年终最终结算”的方式征收。预付款是确保税收平衡存储的一种手段。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应按年度缴纳,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在该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之后的4个月内进行结算和付款。在预缴方式上,纳税人应按纳税期限的实际金额提前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月收取,按季度支付,并按年度清算和汇款收取。所谓的预付款是指累计利润乘以税率减去之前已付的税额,后者是需要提前支付的金额。此金额不是最终的实际金额通过清算汇款进行的税收调整额必须全年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生产经营收入为基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应税对象。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在应付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百分比是否过低上一年企业数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不应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