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内资公司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外,所有法人公司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港澳台合资企业,合作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企业,投资股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税务局批准,所有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均可在总公司办理所得税结算。
相关规定如下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缴纳所得税额后,在本年度本地分期预算中扣除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将获得更多的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合并的通知
Guo Shui Han [2006] 48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规定,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其权限。超出审查和批准总纳税额或扩大总纳税额范围的权限的任何人都必须对其进行更正。
其次,下列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累计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在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证券);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V)在对纳税企业进行重组和重组后,以集团的形式概括幸存的企业。
3.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