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很明确。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