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个人购物产品赠予个人或单位进行市场推广,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是基于购买价格。如果非企业购物产品是从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取得的,则销售收入作为价税分离后的发票金额,销售成本作为发票金额。亏损应通过增税处理。
当然,不能将其视为按成本价销售。
根据税法,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由纳税人本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决定。
(3)由组成应税价格决定:
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则销售价格通常以10%的利润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除非本企业另有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15允许扣除百分比;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这里的收入包括:第1行“销售(业务)总收入”:金额为该表的第2行+ 13。本行数据作为计算商务招待,广告和促销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其中,第2行“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13行“视为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中的广告费用时,应将“视为销售收入”计入销售(业务)收入。